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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悬挂国徽需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规定,核心原则是维护国徽尊严、确保悬挂规范庄重,具体要求如下:
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,应当悬挂国徽。
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,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,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等重要场所,必须悬挂国徽。
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、边防海防哨所等,可根据需要悬挂国徽。
私人场所、商业广告、娱乐场所等非法定场景,不得随意悬挂国徽。
二、悬挂位置与方式
国徽应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,或会场主席台上方正中位置,确保醒目、端正,避免倾斜、遮挡。
悬挂时需保持国徽完整,不得拆分、裁剪或添加额外装饰,国徽表面应清洁完好,无破损、污损。
国徽下方不得悬挂其他与国徽尊严不符的物品,周围环境需整洁庄重,避免杂乱或轻浮的布置。
三、尺寸与比例要求
国徽的悬挂尺寸需与悬挂场所、建筑规模相协调,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制作(国徽直径有不同规格,需根据实际场景选用)。
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国徽比例,确保五星、天安门、齿轮、麦稻穗等元素的相对位置和造型符合法定设计规范。
四、禁止性规定
不得倒挂、倒插国徽,不得将国徽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、私人庆典等非法定用途。
不得在国徽上涂抹、刻画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徽。
悬挂国徽时,不得与其他旗帜或标识并列悬挂且超出国徽的尊严地位,如需并列,需遵循 “国徽居中、高于其他标识” 的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