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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的相关规定,必须悬挂国徽的场所主要分为机构悬挂和场所悬挂两类。具体如下:
一、 必须悬挂国徽的机构
下列国家机构应当在每日悬挂国旗的显著位置悬挂国徽:
权力机关: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
行政机关: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。
军事机关: 中央军事委员会。
司法机关:
各级人民法院(包括最高人民法院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)。
各级人民检察院(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)。
外交机构: 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
二、 必须悬挂国徽的场所
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:
首都核心地标: 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。
会议厅堂: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。
审判场所: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(即法庭)。
国门口岸: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(如国际机场、港口、陆路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现场等)。
三、 悬挂规范补充
位置要求: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,或者会议厅、法庭等场所的主席台上方正中处。
完整性要求: 悬挂的国徽必须完好无损、图案清晰、颜色鲜艳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徽。
特殊情况: 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悬挂国徽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