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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明文确立,国家象征法定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四章第 137 条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,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,周围是谷穗和齿轮。”国徽与国旗、国歌、首都并列,是宪法直接规定的国家象征与标志,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地位,代表国家主权与尊严。
国家主权与尊严的宪法载体国徽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,承载国家主权、统一与尊严,是国家身份的核心符号。宪法要求:一切组织和公民,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,这是宪法层面的基本义务。
宪法是国徽制度的根本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第一条明确:“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”国徽的图案、制作、悬挂、使用及保护规则,均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,下位法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。
公民爱国义务与国家认同的宪法体现国徽在宪法中的设置,是国家精神与民族认同的集中表达;尊重国徽、维护其尊严,是公民爱国义务与国家认同的宪法化体现。
受宪法与刑法双重保护,神圣不可侵犯侮辱国徽的行为,不仅违反宪法精神,更触犯《刑法》第 299 条 “侮辱国旗、国徽罪”,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体现宪法对国徽的刚性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