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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徽的使用主体与范围方面,国徽法明确规定,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: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;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;中央军事委员会;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;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;外交部;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这些机构悬挂国徽,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的象征,彰显了国家机关的庄严性与权威性。
同时,国徽法也规定了国徽可以使用的场合,包括:北京天安门城楼,人民大会堂;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;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;宪法宣誓场所;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这些场合悬挂或使用国徽,能够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与民族自豪感,营造庄重严肃的氛围。
在禁止使用情形方面,国徽法作出了严格限制,明确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商标、商业广告;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;私人庆吊活动;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。此外,不得悬挂破损、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,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国徽的滥用与亵渎,维护了国徽的神圣性。
对于国徽的制作与管理,国徽法明确要求,国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制作。国徽的通用尺度为五种,特殊需要的尺度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规定。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,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制作国徽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,确保国徽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。
在法律责任方面,国徽法规定,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这一规定为维护国徽尊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,体现了国家对国徽象征意义的高度重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