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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使用场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旨在维护国徽的尊严和权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,国徽应当在以下场合和机构悬挂或使用:
一、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
各级国家机关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国家监察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、工作委员会。
国务院各部、各委员会、各直属机构、国务院办公厅。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。
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、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。
特定场所: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。
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。
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。
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
二、应当悬挂国徽的场合
重要庆典与仪式:
国家重大纪念日、国庆日、宪法宣誓仪式等。
国家授予勋章、荣誉称号的仪式。
国际交往场合:
国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
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团驻地或会议场所。
法律文书与证件:
国家级荣誉证书、文书(如国家勋章、奖章、外交文书)。
国家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件、公告(如国务院公报、法律文本封面)。
三、允许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
官方标识:
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印章、牌匾、车辆标志等。
全国性社会团体(经批准)的正式标识。
法律授权出版物:
正式出版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文本封面。
国家机关编辑的权威出版物(如白皮书、官方报告)。
特定宣传与教育:
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,用于非商业性宣传展示。
国家批准的重大历史、文化题材作品(如纪念馆陈列)。
四、禁止使用国徽的情形
(《国徽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)
禁止用于商业活动:
不得用于商标、广告、日常用品装饰或私人庆典。
禁止不当展示:
不得在娱乐场所、私人场所或可能贬损国徽庄严的环境悬挂。
不得以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规范的方式展示。
禁止网络滥用:
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、传播扭曲、恶搞国徽的表情包或虚拟形象。
五、法律责任
行政处罚:对不规范使用、轻微侮辱国徽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。
刑事处罚:对故意侮辱、毁损、践踏国徽的行为,依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九条追究刑责,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六、特殊注意事项
境外使用:中国驻外机构使用国徽应遵守驻在国法律,同时维护国徽尊严。
民族自治地方:可同时悬挂本民族象征标志,但国徽应处于核心位置。
比例与制式:使用国徽必须严格按照1950年《国徽图案说明》的标准,不得擅自修改颜色、比例或组合形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