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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使用管理规定

发布者:system2026-03-23

国徽的使用管理以 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(2020 年修正,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)** 为核心法律依据,同时配套《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》(2025 年施行)等规定,对悬挂、印章、文书、网络、禁止情形、制作与维护、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、严格的规范。

一、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与场所(强制性)

1. 必须悬挂国徽的机构

各级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

中央军事委员会

各级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

外交部、国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
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

2. 必须悬挂国徽的场所
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
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

各级法院审判庭
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

3. 悬挂规范

位置: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

尺度:通用尺度为100cm、80cm、60cm;特殊非通用尺度需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

网络:上述机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应使用国徽图案(标准版本在人大网、发布)

二、应当使用国徽图案的印章、文书与出版物

1. 印章(必须刻有国徽)

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国家监委、最高法、最高检

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监委、法院、检察院

国家驻外外交代表机构

2. 文书与出版物(必须印有国徽)

国家主席、国务院等颁发的荣誉证书、任命书、外交文书

国家领导人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、信笺、请柬

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、国务院公报、最高法 / 最高检公报封面

国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规正式版本封面

3. 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

标示国界线的界桩、界碑,领海基点标志碑等主权标志物

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件、护照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

国家缔结的条约、协定批准书封面、火漆印

国家代表团服装、奖章、奖杯等(外事场景)

三、绝对禁止使用国徽的情形(红线)

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

商标、专利外观设计、商业广告

日常用品、日常生活陈设布置

私人庆吊活动

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其他禁止场合

四、制作、维护与管理要求

制作标准:严格按照 1950 年《国徽图案》及《制作说明》制作,严禁变形、变色、污损

维护要求:

不得悬挂破损、污损、不合规格的国徽

国徽应保持整洁、完好,发现污损、褪色应及时更换

管理主体:

境内使用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管理

对外使用:由外交部具体指导与管理

五、法律责任

对故意毁损、玷污、践踏国徽,或在禁止场合违法使用国徽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国徽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